本报讯 在农村,养狗本是常事,但宜阳县赵保乡农民赵某却为此付出了近3000元的代价。
家狗咬人 赔偿三千
本报讯 在农村,养狗本是常事,但宜阳县赵保乡农民赵某却为此付出了近3000元的代价。近日,一桩动物伤人赔偿案由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。
2004年6月,原告罗某在自家院内玩耍,被告赵某家养的狗跑到罗某家将其扑倒咬伤。罗某的母亲闻讯从厨房出来将狗打跑,并追到被告家告之其养的狗将自己的孩子咬伤。之后,罗某的母亲将孩子送到附近诊所包扎,因伤势较重,罗某后被转至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9天,花去医疗费1700元,由赵某支付。
罗某出院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发生分歧,罗某的母亲遂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,判定被告赵某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,应赔偿原告罗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、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70元,扣除其已支付的另外165元,被告应再赔偿原告110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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